《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ㄒ唬┪礃嗣饔行诨蛘吒挠行诘;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ㄈ┏^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ㄎ澹┥米蕴砑又珓⒎栏瘎、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ㄒ唬┪礃嗣饔行诨蛘吒挠行诘;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ㄈ┏^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ㄎ澹┥米蕴砑又珓⒎栏瘎、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