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中常見的不符合項:
一、文件控制方面
1.文件缺失或版本錯誤
沒有建立完整的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等相關文件。例如,企業聲稱建立了環境管理體系,但實際審核過程中發現沒有環境管理手冊,或者手冊中的內容不符合 ISO14001 等標準的要求,缺少對環境方針、組織結構和職責等關鍵要素的闡述。
文件版本混亂,現場使用的文件與受控文件清單上的版本不一致。如某車間工人正在使用的操作規程文件是舊版本,而文件控制部門已經更新了該文件,但未及時將新版本發放到車間,導致工人按照過時的、可能不環保的操作方式作業。
2.文件更新不及時
當組織的生產過程、原材料、法律法規要求等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更新文件。例如,企業更換了原材料供應商,新供應商的原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的環境影響(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與原供應商不同,但相關文件(如原材料環境管理程序)未對新供應商原材料的管控要求進行更新。
二、記錄管理方面
1.記錄不完整
缺少環境監測記錄,如廢氣、廢水排放監測數據缺失。對于有廢氣排放的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定期監測廢氣中的污染物濃度,但審核時發現企業沒有記錄過去半年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監測數據。
缺少對環境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的記錄。例如,企業聲稱定期組織員工進行環境培訓,但在審核過程中找不到培訓簽到表、培訓內容記錄、培訓考核結果等相關記錄,無法證明培訓活動的有效開展。
2.記錄不準確或不真實
監測記錄數據有明顯錯誤,如記錄的廢水排放量超過了企業生產設備的理論最大產生量。這可能是由于監測人員操作失誤或者記錄不規范導致的,影響對企業環境績效的真實評估。
應急演練記錄造假,為了應對審核,企業臨時編寫應急演練記錄,但記錄中的時間、參與人員、演練過程等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方面
1.未識別和獲取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沒有識別出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例如,一家化工企業沒有識別出新發布的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導致其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等環節不符合法規要求。
沒有建立獲取環境法律法規的渠道,不能及時更新法規信息。如企業沒有訂閱環保部門的法規信息平臺,也沒有安排專人定期查詢法律法規變化,使得企業在環評審批要求變化后,仍然按照舊的環評要求開展建設項目。
2.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要求。如企業的廢水排放口監測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COD)超過了當地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這是嚴重的不符合項,會對環境造成直接的污染。
未依法取得相關環境許可。例如,企業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卻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活動,這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四、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方面
1.識別不充分
沒有識別生產過程中的全部環境因素。例如,在機械加工企業,除了關注金屬加工液的使用和廢液處理等常見環境因素外,忽視了車間內設備保養過程中潤滑油的泄漏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對于新產品、新工藝等沒有及時進行環境因素識別。當企業開發新的電子產品時,沒有考慮產品原材料中的稀有金屬開采過程中的生態破壞等環境因素。
2.評價不準確
對環境因素的重要程度評價錯誤。例如,將一般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作為重要環境因素,而忽略了危險廢棄物的環境風險。實際上,危險廢棄物如果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可能對土壤、水體等造成嚴重污染,其風險遠高于一般固體廢棄物。
五、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方面
1. 目標、指標不合理
目標、指標沒有體現持續改進的要求。例如,企業設定的年度能源消耗降低目標僅為 1%,而在過去幾年能源消耗一直呈上升趨勢,且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源消耗降低速度可以達到 5%-10%,說明該企業目標缺乏挑戰性和持續改進性。
目標、指標與環境因素不匹配。如果企業主要環境因素是 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但目標、指標中沒有涉及 VOCs 減排的內容,而是著重于固體廢棄物的減少,這就說明目標、指標的設定沒有緊密圍繞關鍵環境因素。
2. 環境管理方案不完善
環境管理方案中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例如,對于降低廢氣排放的方案,沒有明確哪個部門負責設備改造、哪個部門負責監測等,導致方案無法有效實施。
缺少資源保障措施。如企業計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實現廢水達標排放的目標,但在環境管理方案中沒有明確資金預算、設備采購來源等資源保障內容。
六、運行控制方面
1. 采購控制不符合要求
采購的原材料不符合環境要求。例如,企業采購的木材沒有合法的森林資源認證,可能存在非法砍伐導致的環境問題。
對供應商的環境管理沒有進行有效評審。企業在選擇原材料供應商時,沒有考慮供應商的環境表現,如供應商是否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是否有良好的環境管理體系等。
2. 生產過程控制不力
設備操作不規范,導致物料泄漏、能源浪費等環境問題。例如,在化工企業中,反應釜的操作人員沒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物料投加和溫度控制,導致物料溢出,造成原材料浪費和環境污染。
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善。如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和環境要求,沒有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標識。
七、應急準備和響應方面
1. 應急預案不完善
應急預案內容不全面。例如,缺少對突發環境事件(如化學品泄漏、火災引發的環境污染等)的應急處置流程,沒有明確應急救援人員的分工、應急物資的調配等關鍵內容。
應急預案沒有與周邊社區或相關部門有效銜接。企業如果位于居民區附近,沒有和當地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當發生環境事故時,可能無法及時得到外部支援。
2. 應急演練不足
應急演練頻次不夠。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員工對應急預案不熟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可能手足無措。
應急演練效果不佳。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整改,如演練發現應急物資不足,但企業沒有及時補充,在下次演練或實際事故發生時,仍然存在物資短缺的問題。